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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中如何申请回避

1999-04-10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,防止司法不公,民事诉讼、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有关于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的规定。申请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、书记员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和勘验人员,在刑事诉讼中还包括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。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。在审判实践中,对民事、行政抗诉案件中的检察人员,也可以申请回避。

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的理由,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三条: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;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;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。行政诉讼法采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。刑事诉讼中的回避除上述三种情况外,还包括担任过本案的证人、鉴定人、辩护人,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,应当回避。在司法实践中,如果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接受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,或违反规定私下会见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,都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。

申请回避,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提出,并说明理由。庭审阶段的回避申请,一般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向法庭提出。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,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。法庭辩认终结后,可依法以相同的理由申请再审,但不能再申请回避。在刑事诉讼的侦查、起诉阶段,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随时向主管机关申请侦查人员、检察人员回避。

对申请回避是否准许,应由法院或主管机关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决定,并答复当事人。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,可以申请复议一次,但不能上诉。

实践中,有的当事人由于对司法人员有畏惧心理,或害怕申请回避引起司法机关不满、报复自己而不敢提出回避申请,这种做法只会损害自己的权利,是不可取的。《检察日报》邵世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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